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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叉路口机动车让右原则与转弯让直行原则冲突的责任划分
作者:邓佰玉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刚才有人向我咨询了一个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情节大致是这样:在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A由东向西直行,B由北向东左转弯,两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我给他的答复是两车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A车没有让右方的B车先行,A车有过错;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B车没让直行的A先行,同样B车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综合A、B两车的过错程度,两车负同等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